加盖公章的合同,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吗?-燕郊律师_燕郊律师事务所_燕郊免费法律咨询律师_廊坊燕郊律师

[案情简介]

商洛公司具有四级建筑资质,其在依法取得C地块许可资质后,于2016年9月与不具有建筑资质的鼎信公司签订《首府项目联合开发合同》,实质是由鼎信公司借用商洛公司的资质建设首府项目。

2017年10月,许洪明经他人介绍与鼎信公司首府项目部负责人王云相识,其后许洪明在双方都未签订《土建劳务合同》的前提下,带领施工人员先期进场施工,期间双方又达成了《劳务补充协议》,该协议的发包方处盖有鼎信公司首府项目专用章,承包方处有许洪明签名。此后,该工程因故停工,经双方协商原告退场。

2017年12月,双方签订《乙方工人劳务费清单》,清单中甲方盖有鼎信公司首府项目专用章,负责人处签名为“谢明”,乙方有许洪明的签名。该清单载明甲方拖欠乙方管理人员、钢筋等九项费用共计56万元。2018年02月12日,鼎信公司向许洪明支付“首府二期劳务补偿费”18万元。

后因鼎信公司一直未支付56万元的劳务费,许洪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鼎信公司支付劳务费56万元,商洛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认可《土建劳务合同》,但由于许洪明不符合劳务作业承包人具有的企业资质标准,故双方签订的《劳务补充协议》无效。被告鼎信公司主张公章丢失、《乙方工人劳务费清单》中的“谢明”并非本人所签,且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是谢明有代理权限且是其本人签字,故法院认定《乙方工人劳务费清单》无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不能向商洛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