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1、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3、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附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