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拒不到庭,还能开庭吗?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如果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仍旧可以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
  
  二、被告拒不到庭,还能判决离婚吗?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安定,不同于一般案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也相对谨慎,尤其在一方拒不到庭时。一方拒不到庭,多是两种情况:一是对方确实联系不上,已经下落不明。二是对方故意逃避处理纠纷。
  
  针对第一种情形:下落不明,又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即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并经法定程序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即如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但另一方不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公告期满,可以缺席判决离婚。
  
  (三)如果下落不明不满两年而起诉要求离婚的,目前实践中法院还是会依法受理,但是在审判中会非常谨慎,毕竟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着重审查的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仅因一方无法联系上且未失踪满两年难以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故法院一般会说服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起诉。
  
  针对第二种情形:故意逃避,又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拒绝签收开庭传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88条、92条的规定,
  
  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邮寄、公告方式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签收传票但拒不到庭。根据前文叙述,法院可以二次传唤,直至拘传。但实际上如果该方打定主意拒不露面,法院拘传也是很有难度的。在此情形下,部分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部分法院会针对离婚进行缺席判决,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求原告在被告出现后再协商处理或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