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郊仲裁律师:仲裁裁决应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 发布时间:2022-1-15 分类: 法律知识 阅读:338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分享到: 上一篇 燕郊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二手房合同买卖纠纷处理 下一篇 带抵押的房屋可以买卖,可以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