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一女子入职行政文员,在某公司试用期间不足半月,因拒绝下班后应酬而被公司辞退。“应酬”是宽泛的概念,既不能机械定性为饮酒陪侍,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抵触安排。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对此类行为予以定性。本文就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说几点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应如何正确维权,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

双倍工资赔偿金,劳资纠纷中劳动者如何维权?-燕郊律师_燕郊律师事务所_燕郊免费法律咨询律师_廊坊燕郊律师
我国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实体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程序法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级市设有省、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仲裁院,仲裁员为人社厅(局)和市(区)人社局公务员专职或者兼职担任,也有聘请法律专家兼职仲裁员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仲裁法》不同,后者是解决合同和财产权纠纷争议的民商事裁决法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为依法设立的民间机构,受民法和商法调整。

一、劳动合同订立事项、用工类型、必要条款,解除和终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试用期也应订立合同。2、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条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4、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基本信息、报酬、社保、违约金等。违约金限于:一是“专项培训的服务期”,例如飞行员;二是“竞业限制”,例如汽车行业、互联网行业等。5、劳动者的合同解除和终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协商解除;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具体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章。6、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标准:一是做满1年按1个月工资支付补偿金;二是6个月以上不满1年算1年,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金。补偿金最高限额为月薪的3倍,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二、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的几项特殊法律规定

1、劳务派遣是一个三角关系: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派遣关系;三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简言之,“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关于诉讼管辖适格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8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造成他人损害,以用工单位为适格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担责的,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例如,甲自然人被乙派遣单位送至丙用工单位务工,甲工作期间造成丁损害,丁起诉,应以丙用工单位为被告;如丁主张乙派遣单位担责,则乙派遣单位和丙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2、《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俗称小时工。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工形式灵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充分的选择权。小时工不适用全时工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起诉权有撤销权

1、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多元:一是可以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发生欠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先予执行。2、关于仲裁时效,原则上是1年,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起算点为当事人知或应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申请。报酬争议仲裁时效不受1年限制。3、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有权裁决先予执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4、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第一,两种情形下,仲裁一裁终局: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小额仲裁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发生的劳资争议。第二,“一裁终局”的含义:一是终局性裁决只排除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劳动者如不服该裁决,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仲裁书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