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债务继承,权利与义务都不能丢!-燕郊律师_燕郊律师事务所_燕郊免费法律咨询律师_廊坊燕郊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拖欠他人钱款,其死亡后继承人是否要对该债务纠纷承担清偿责任?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工程款拖欠纠纷,帮助原告顺利拿到被拖欠多年的工程款,也让大家从中找到答案。

几年前,王某雇佣常某为其装修房屋,工程结束后,王某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2万余元因其他原因只能延期支付。谁曾想,不久王某便去世了。得到消息后,常某慌了神,无奈之下,来到辉南法庭提起诉讼,希望从王某儿子小王那拿到应得的工程款。

案件受理后,法官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理解和同意后,组织二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经查明,王某于2019年去世,其遗产有门市与住宅各一处。被告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调解过程中,曹庭长对被告详细阐述了作为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详尽的法律释明,最后双方对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既有财产,又有债务,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应该由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清偿其遗留的债务,则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